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略阳商标续展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略阳商标续展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2 08:05:43

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注册商标,商标不但便于消费者识别我们的产品,而且也让产品更好推广。就拿汉中商标注册案例来说,其中不少企业都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今天就来说说企业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好处。

第一,在商标注册时开始有更多的企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这样的好处之一就是更加国际化,对于很多打算做外贸生意的企业来说注册英文商标对于今后的业务推广有很大的好处,毕竟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只要是一直发展的话,总是需要英文商标的。

第二,在商标注册时经常遇到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或者有非常相似的导致无法注册,而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在这里就体现出来,可以更好的避免因为重复或者相似导致注册失败,而且英文商标的流行也让商标变得多样化,这样企业就可以更好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

第三,说到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其实对于很多行业来说,比如设计类行业和服装类行业等也是有利于树立产品形象和定位的,很多优秀的商标都有英文成分,因此单纯的从设计的角度来说选择注册英文商标也是非常有利的,而且之后一些了的宣传推广营销都可以使用英文商标,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设计有创意的英文商标。

刚才提到的就是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因为具有很多好处所以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注册英文商标开始流行,而且以此类推还可以注册其他外语类的商标,但是要注意考虑到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如何,不要注册不伦不类的商标,让消费者觉得商标和产品完全无关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颜色是所有包装中最容易刺激销售的重要元素,因此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选择能够突出商品特性的色调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品牌的特征,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从而产生对顾客的强大感召力。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需要颜色组合商标了,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是那么好注册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颜色组合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容易导致混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颜色组合商标查询不仅仅为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也是为了查看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对颜色组合商标而言,显著性特征尤为重要。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颜色组合商标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某些方面,域名的作用与商标类似,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共性,都是彰显产品品牌的独特性的标记,可能就是因为它们过于相似,有时候也会出现冲突,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域名与商标出现冲突的原因:

1、域名具有强烈的识别性

域名在互联网中的存在意义,就相当于是企业在虚拟网络中拥有一个门牌号。用户通过域名,可以快捷访问到企业的门户网站。域名有着较强的识别性,代表着企业的商誉。再看商标,标识性强也是其显著特征,如此一来,自然容易引起冲突。

2、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无地域性

一个域名对应一个IP,一个域名只能注册一次,然而商标却相反,同一个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这样的情况,也就有了发生冲突的可能。

3、域名的先注册性

有些域名注册登记机构工作态度懒散,事先不负责检索、审查,且未在事先与立法机关进行沟通,鉴于此,域名就很有可能与汉中商标注册出现冲突。

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法律解决

1、建立域名的防御登记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该重视自己域名的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或者是知名商标,最好多注册几个近似的域名。如果是一些比较大型的或者知名度比较高的网站,最好把自己的域名多注册几个商标进行防御。另一方面,由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域名的注册防御网址,如果域名申请者想注册一个域名,首先要进入这个防御网址进行查询,有没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有,自己要提交证据证明不存在在先权利的冲突,要负举证责任,否则驳回他的注册申请。

2、完善域名的注册程序,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

把域名注册的终身制改为续展制,对域名注册程序实行双轨制。一方面保留目前简易的申请程序,同时也可以增加严格程序。所谓严格程序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自己的域名和商标、商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就是存在在先的权利,而且还应该有一个公告的程序。

3、加强对高知名度域名的保护,禁止域名的反向侵夺

现实情景中,把别人的域名,尤其是知名的域名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因此,立法应该合理地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的域名侵夺。

4、建立完整的网络域名保护体系

关于域名是不是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是有争议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大家都能够认可的解决方案。

5、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同时,加大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知名商标以及没有注册但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其知名度虽然比不上驰名商标,但因为它知名,使得它被侵权和被误认的可能性比普通商标大了很多。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大力推行民族战略的今天,要给这些明天驰名、今天知名的商标有利的保护,才能防患于未然。

就直接侵犯汉中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版权所有: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