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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区个人商标变更有哪些好处

作者: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4 08:08:55

在人们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的今天,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商标领域更为严重,那么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您,如何预防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呢?下面教会您如何预防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

1、公司负责人、商标权人以及设计师人员应当对商标和商标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数显的应用,也可以让像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帮你把关。

2、对于不是自己企业的商标要慎用或者直接不用。对于已经申报,而且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也就是注册中的商标应该慎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企业由于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商标的这一矛盾,建议企业应当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先进行汉中商标注册,对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有“超前意识”。

3、对产品就使用一个名称,尽量不要对产品起别名。如果有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还可以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并申报注册商标。

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果确定要商标图样进行改变的,则需将改变后的图案进行商标申报注册。

5、在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的时候,应当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

专利申请是技术成果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然程序,对于专利申请的时候常见到这些误区,下面由专利申请公司介绍下专利申请常见到的误区:

1、不慎重对待专利申请并随意选择申请类型。专利申请公司介绍道:很多企业之所以申请专利并不是意识到了专利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而是冲着申请专利后所能享受到的各种福利政策才决定申请。即便到了具体申请环节选择专利类型之时还有一部分企业也不慎重对待从而随随便便选择一个申请类型,殊不知申请类型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申请费用包括后期享受的福利政策,因此专利申请公司建议企业一定要慎重选择申请类型。

2、找寻一个不具备专业专利申请能力的机构。在分工精细化社会背景的影响之下术业有专攻已经不在停留在书面层次上面,对于专利申请这项对于专业能力有着极高要求的业务自然需要找寻一个专业机构合作。专利申请公司发现部分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之时出于种种原因极易忽视了专利申请机构的职业能力,一旦如此可能就会影响到企业专利申请的整体进程,甚至还会对申请的通过率产生影响。

3、技术一定要转化为实际成果才需要申请专利保护。很多发明人认为,技术一定要转化为实际成果或者说一定要有实际的产品,甚至是要投入生产的工艺流程,才能申请专利,认为技术方案只是“创意”,是不必申请专利的,这是对专利申请的条件的认识不足造成的。

实际上,专利只要有切实可行的思路,能够形成设计图纸,或者能够形成技术方案,并且符合专利授权的三要素,就可以进行专利申请。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公司介绍的关于专利申请的常见误区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尽管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不能作广告宣传之用,但众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依然趋之若鹜,源于驰名商标的一个强大功能,即可对驰名商标可进行跨类保护。与之切合的法律规定是新《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大家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他人侵害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如果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它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给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如果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它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汉中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给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是:该条款规定是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无人,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制止。

对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解是:对已经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不应局限于从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出发确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而应从防止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角度出发,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

想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提是要有自己的自主商标;没有自主商标,所有的品牌构思都是枉谈。更多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我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司愿意助力您的品牌梦想。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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