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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公司商标申请有哪些类型?

作者: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2 08:20:11

国内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实用新型在专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技术含金量一般较高的是发明专利、其余是次之。但是也不能说发明专利就是王道,发明在专利它也需要适应市场,否则就等于没有用的专利,形同虚有。国外专利与中国专利不尽相同,需要根据某国的政策而定。

美国专利,在机构的设置上也与我国也不尽相同,美国直接统一专利与商标局,就只有商标局一个,商标局即代表着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工作。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商标都是通过不同机构划分出来的,通过分工合作形式将业务做好,我国分为商标局,专利局(即为知识产权局),此外还有版权局。

最后一点不相同的就是专利申请类型不同,美国的专利申请分为有发明专利和植物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植物发明刚好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命名上不同。关于国内外专利申请不同的一般需要考虑到各国政策规定的专利申请差别,这里以美国为例,当然还有其他国家不同的专利制度。

目前注册流行语跟风,有的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注册不了,有的则注册了也没什么实质用处。比如有人想把“非典”直接汉中商标注册为食品的商标。非典是一种疾病,在特定时期里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如果注册在食品类别上,谁敢去吃。一些诸如非典这样的词语比较敏感,国家商标局可能因其“有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此外,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分辨产品,那么公众是否接受这样的商标呢?此外,盲目注册商标还会造成资源浪费。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还是理性为好。

软件著作权又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或是其他软件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权利。软件著作权是开发者在完成软件的创作了就产生了的,可以进行登记,也可不登记,实行的是自愿的原则。登记后是经过国家版权中心认证的,网上是可以查询的。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有什么好处?下面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防止别人对软件进行盗版;

2、能更好的宣传保护自己的软件产品;

3、如果软件著作权发生了争议,没有经过登记,著作权就很难证明自己作品的完成时间以及谁是著作权;

4、软件著作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有版权会使软件价值倍增的;

5、能为公司减轻负担,软件著作权是可以做软件销售的退税,如果软件即征即退;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候需要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软件著作权是公司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

7、有了软件著作权就可以进行销售该软件产品,并且还可以出版发行的。软件的市场竞争激烈,有不少盗版软件在销售,销售这些盗版软件的人可能是软件开发人员,他们如果发时间和经历研究你的软件逻辑思路,是可以按照你的逻辑思路进行重新编写软件的,这样是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

在进行汉中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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